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一九號 原 告 辛○○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 被 告 乙○○ 戊○○ 丁○○ 子○○ 午○○○ 甲○○ 己○○ 卯○○○ 訴訟代理人 邱永祥律師 巳○○ 住 被 告 丙○○ 住 壬○○ 住台北市○○路○段三八八號十樓 庚○○ 住 未○○○ 住台北市信義區○○○段八三巷二四號四樓 丑○○ 住 癸○○ 住 寅○○○ 住台北市○○區○○街五九巷二一號三樓 右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住 被 告 台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 設桃園縣平鎮市義興里二四鄰廣興十八號 訴訟代理人 辰○○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辛○○本人應於前開期日親自到場。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林望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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