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819號
TYDV,91,訴,819,2003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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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一九號
  原   告 辛○○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
  被   告 乙○○
        戊○○
        丁○○
        子○○
        午○○○
        甲○○
        己○○
        卯○○○
  訴訟代理人 邱永祥律師
        巳○○   住
  被   告 丙○○   住
        壬○○   住台北市○○路○段三八八號十樓
        庚○○   住
        未○○○  住台北市信義區○○○段八三巷二四號四樓
        丑○○   住
        癸○○   住
        寅○○○  住台北市○○區○○街五九巷二一號三樓
  右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住
  被   告 台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 設桃園縣平鎮市義興里二四鄰廣興十八號
  訴訟代理人 辰○○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辛○○本人應於前開期日親自到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望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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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