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2年度,20號
TYDM,92,重附民,20,2003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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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重附民字第二○號
原   告  揚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光揚
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律師
右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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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揚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