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重附民字第二○號原 告 揚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光揚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律師右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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