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11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鄭宇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捌仟壹佰壹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貳萬零玖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八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
付新臺幣肆佰元之遲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