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108號
CTDV,106,司促,11108,2017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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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10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吳佩玲
債 務 人 郭義傑
債 務 人 郭東生
一、債務人郭義傑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佰零玖萬捌仟貳佰
  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㈡新臺幣伍拾貳萬柒
  仟陸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貳佰捌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
  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
  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
  對債務人郭義傑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郭東生給付
  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務人郭義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參仟陸佰肆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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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