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七號
原 告 己○○
兼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明淵律師
被 告 丁○○
甲○○
乙○○
弘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戊○○○
右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二七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五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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