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92年度,17號
TYDM,92,交重附民,17,2003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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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七號
  原   告 己○○
  兼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明淵律師
  被   告 丁○○
        甲○○
        乙○○
        弘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戊○○○
右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二七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五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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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