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二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三號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林惠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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