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七號 原 告 台灣省新竹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文欽律師 被 告 康林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一一七號八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律師 張玉琳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王鳳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王恬如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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