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197號
SCDV,92,訴,197,200309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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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七號
  原   告  台灣省新竹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文欽律師
  被   告  康林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一一七號八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律師
         張玉琳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鳳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王恬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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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林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