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五九號
原 告 天納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麗萍
送達代收人 林錦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拾萬元,折合新台幣叁拾萬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壹仟壹佰元,折合新台幣叁仟叁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貳佰伍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提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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