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659號
SCDV,92,補,659,200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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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五九號
  原   告 天納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麗萍
  送達代收人 林錦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拾萬元,折合新台幣叁拾萬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壹仟壹佰元,折合新台幣叁仟叁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貳佰伍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提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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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納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