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五四號
原 告 馬銀亮即東禾企業社
送達代收人 林思銘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叁拾萬貳仟玖佰玖拾玖元,折合新台幣玖拾
萬捌仟玖佰玖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折合新台幣玖
仟玖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玖仟玖佰伍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提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