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四二號
原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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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代收人 李淑鈴
右原告與被告訊利電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執行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陸萬貳仟捌佰伍拾元,折合銀元叁拾貳
萬零玖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伍佰叁拾壹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伍佰
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提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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