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三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西分行
法定代理人 吳傳旺
送達代收人 彭炫堯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陸拾貳萬壹仟零伍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佰
捌拾陸萬叁仟壹佰柒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捌佰叁拾貳元,折合新
台幣貳萬零肆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肆佰伍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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