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630號
SCDV,92,補,630,2003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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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三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西分行
  法定代理人 吳傳旺
  送達代收人 彭炫堯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陸拾貳萬壹仟零伍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佰
     捌拾陸萬叁仟壹佰柒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捌佰叁拾貳元,折合新
     台幣貳萬零肆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肆佰伍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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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西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關西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