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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92年度,528號
SCDV,92,竹簡,528,2003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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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五二八號
  原   告 國際經貿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邵惠君
  送達代收人 林思銘律師
  被   告 融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陳昆儒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滕治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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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融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