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字,92年度,236號
SCDV,92,竹小,236,2003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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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五二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立恆
              ( 送達代收人 林永頌律師
  被   告 劉美玲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
  複 代理人 郭寶朗   住
        蘇明淵律師
  被   告 曾進治   住
  兼法定代理
  人     曾范月照  住
  被   告 新竹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住新竹市○○路十六之一號
  法定代理人 周介石   住
  被   告 蕭明政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正
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利息起算日「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記載,應更正為「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並於判決當事人欄,在被告劉美玲之訴訟代理人林思銘律師旁之郭寶朗蘇明淵律師上端補列「複代理人」,及於被告曾進治法定代理人曾范月照上端補列「兼」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及補列。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佳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林淑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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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竹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