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91年度,461號
SCDV,91,竹簡,461,2003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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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四六一號
  原   告 菱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中菱男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邱玉萍律師
  送達代收人 丙○○  住台北市○○○路○段一四九號七樓
  被   告 寧太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
  訴訟代理人 乙○○  住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被告應分別自行偕同證人廖啟印劉文鈞到庭。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謝永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蕭宛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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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寧太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菱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