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89年度,8號
SCDV,89,再易,8,2003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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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八號
  再審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
  再審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溫欽彥律師
        丙○    住
        羅秉成律師
        詹惠芬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蔡孟芳
~B   法官 王佳惠
~B   法官 鄭子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林美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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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