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八號
再審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
再審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溫欽彥律師
丙○ 住
羅秉成律師
詹惠芬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蔡孟芳
~B 法官 王佳惠
~B 法官 鄭子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林美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