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1345號
PCDV,92,除,1345,20030908,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四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二四四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劉以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王苑琦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四四五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大峯冷氣行許崑山 │第一商業銀行埔墘分│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陸萬貳仟叁佰陸拾│0000000 │  │
│ │         │行        │           │伍元      │        │  │
├─┼─────────┼─────────┼───────────┼────────┼────────┼──┤
│2│大峯冷氣行許崑山 │第一商業銀行埔墘分│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壹萬柒仟壹佰玖拾│0000000 │  │
│ │         │行        │           │元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