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518號
PCDV,92,重訴,518,2003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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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一八號
  原   告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國智
  送達代收人 黃寄嶠
  被   告 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士棟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 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何君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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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