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502號
PCDV,92,重訴,502,2003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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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二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送
              住
  被   告 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中和市○○街三五號十樓
  法定代理人 林家振   住
              送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裁 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陳麗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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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