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八一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梁成金
訴 訟 代理人 王莉琳
被 告 上泰工程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一0六巷十二弄十號一樓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被 告 乙○○ 住台北縣三峽鎮圳頭一之四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不足部分,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同年月二十五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 黃麟倫
~B法 官 徐玉玲
~B法 官 朱嘉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馬文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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