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971號
CTDV,106,司促,10971,2017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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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97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沈宜澄
債 務 人 潘伶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叁佰伍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沈宜澄〈原名:沈姵含〉於就讀東方技術學院
  、樹德科技大學時,邀同潘伶珍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
  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
  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
  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102 年7 月1 日學業
  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105 年7 月1 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
  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
  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
  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新臺幣111,357
  元( 利息、違約金另計) ,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
  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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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