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956號
CTDV,106,司促,10956,2017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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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95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肆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
  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收取違約
  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收取違約金新
  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收取三個月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偉華於102年0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6年0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1,348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29,301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047元整
     及違約金1,0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
     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
     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
     之部份,計新臺幣29,301元整自106年08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
     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
     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
     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
     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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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