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95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肆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
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收取違約
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收取違約金新
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收取三個月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偉華於102年0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6年0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1,348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29,301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047元整
及違約金1,0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
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
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
之部份,計新臺幣29,301元整自106年08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
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
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
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
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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