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和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92年度,38號
PCDV,92,破,38,200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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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破字第三八號
  聲 請 人 庚○○
  即債務人
  相 對 人 如附表所示
右當事人間聲請破產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營電話生意多年,近日因業務競爭,費用日增,不得已 以借貸度日,因而利息滾入原本,已不堪負荷,共計負債達新台幣(下同)二千 四百五十四萬零四百七十五元,每月負擔利息、工資及會金達二十五萬元,目前 聲請人前往大陸賺取薪資,惟一經破產,聲請人從此將永無出頭之日,債權人亦 所得無幾,若能給聲請人生存之空間努力工作,假以時日,不難清償全部債務, 為此依破產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七條規定,檢附國稅局明細表、債權人及債務人 清冊、與債權人和解方案及可供擔保之財產清單等文件,聲請准予許可和解之裁 定云云。
二、按債務人聲請和解時,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附 具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又和解之聲請 不合第七條之規定,經限期令補正而不補正者,應駁回之,破產法第七條及第十 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 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 ,破產法第一百零八條載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積欠相對人如附表所示  之債權人共計二千四百五十四萬零四百七十五元(尚未計算聲請人所負擔之利息  )。綜觀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現值約有五百八十三萬六千九百五十元,有聲請人  提出之財政部台灣區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可按,但上開不動產均已設定抵  押權,總計高達一千九百九十六萬元,此部份之不動產均有設定抵押權,揆諸前  開規定,不動產之債權人均有別除權,不依破產程序行使其權利。此外,聲請人  雖有八十五年份出廠之克萊斯勒汽車一台,至今已有七年,已無價值,另外聲請  人陳明持有中華映管股票三百張、耀華電子股票五十張部分,均因未按期繳息,  已遭變賣,並非聲請人所有,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聲請人雖領有薪資七萬六千  五百元,但依據聲請人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雖表明願意以七年時間對所有  債權人之本金債權部分清償,然觀之上開聲請人上開巨額之債務,聲請人顯未提  供足額之擔保,以進行破產和解之程序。且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裁定命聲  請人補正提供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聲請人未依期補正,本院再於九十二年九月  二日當庭命其提供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聲請人稱無法提供清償之擔保等語,從  而,聲請人未經補正,揆諸前開規定,自應予駁回。三、再按法院駁回和解聲請或不認可和解時,應依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固為破產法 第三十五條所明定,然依其立法理由觀之,仍須以債務人具備宣告破產之要件始 得為之,因此該規定僅課賦法院注意之規定,亦即就審查和解聲請事件時,仍應



注意債務人是否具備破產之要件,設其和解聲請雖有不應准許之情形,而聲請人 確有破產之原因符合破產宣告之要件時,即應依職權宣告破產,否則如不具有破 產原因或不具備宣告破產之要件時,自無庸為破產之宣告。又破產程序係以破產 人之一切財產構成破產財團,經由破產管理人依法定程序處理後,將之用以清償 全體破產債權人,以滿足債權人之債權,而管理破產財團所需之各項財團費用( 破產法第九十五條照參照)及破產財團所須支出之各項財團債務(破產法第九十 六條參照),依破產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均係優先於破產債權而受清償,則若破 產財團所有之財產不足清償上開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應即無宣告破產之法律 上實益。經查,本件聲請人之債務高達二千四百五十四萬零四百七十五元,然其 現有財產狀況,已如前述,則聲請人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顯不足用以清償應優 先受償之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更遑論可用以清償破產債權人之債權,本件顯無 宣告破產之實益,是本件雖以程序不合法而駁回和解之聲請,惟揆諸前開說明, 尚無遽依前揭規定宣告破產之必要,附此敘明。四、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徐玉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朱家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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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二八八號一樓丁○○            住台北縣林口鄉○○路一八八號一樓之二己○○           住台北縣林口鄉南勢村八鄰九十號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號四樓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六六巷三六號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七五號四樓台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   設台北縣新莊市○○街五十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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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