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二號
原 告 輝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
被 告 征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陳佳雯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劉以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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