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938號
債 權 人 鈺仁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伯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溫銀招即鴻揚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鴻揚工程行於104 年3 月10日之商業登記資料(依貴
公司提出之契約書所載,鴻揚工程行於104 年3 月10日簽約
時,代表人尤文揚,而商業登記資料查詢所載,鴻揚工程行
為獨資商號,該商號及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若商號之負責
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自
不應由後一主體負契約責任)
二、承上,如鴻揚工程行104 年3 月10日之登記負責人非債務人
溫銀招,請釋明對其請求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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