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91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趙應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趙應倫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㈡部分,請求自94年12月21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依
貴公司提出之交易明細查詢所載,於2006/09/11,收回利息
239)
二、債務人趙應倫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