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891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庭睿(原名:張佳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求專案補貼款42,978元之依據及計算式。
三、債務人張庭睿(原名:張佳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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