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三九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
字第七五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柒日,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入營服替代役,為替代役役男,經分派服務於 臺灣臺北看守所,竟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凌晨二時許,未依規定請假,由臺灣 臺北看守所離去,迄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凌晨二時許止,仍未歸營,而無故 擅離職役計逾七日。
二、證據:
(一)右開除被告否認犯罪之故意外,就其餘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 。
(二)並有臺灣臺北看守所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凌晨二時起至同年月十五日二十時四 十分之家屬電話聯絡紀錄簿、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北所人字第0九一0四0 0二六一號替代役男擅離職役通報,及被告役籍表在卷可佐(附於偵查卷)。(三)至被告雖辯稱:因伊於離開看守所前幾日正好在槍決所附近執勤,可能因此被 鬼魅附身,伊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云云,惟查,觀諸被告於檢察官偵查及本院 訊問中均能詳述事實,應答甚為清晰,已難認其精神狀況有何異於常人之處, 而所稱遭鬼魅附身云云,既無從證實,純屬空洞之言,復經本院將被告送國防 大學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鑑定其精神狀況,其鑑定結果如下: 「⑴檢查結果:一、理學檢查:卓員之身體及神經學檢查於鑑定時無特殊異常發 現。二、精神狀態:鑑定時卓員外觀整齊,意識清楚,態度合作自然,情感 表現適切,注意力尚為集中;說話連貫切題,音量中等,言語之自發性及對 答之反應性皆屬適中;知覺方面否認有視、聽幻覺或其他之幻覺;思考方面 則否認有明顯之負性想法且否認目前有自殺意念,亦無明顯之妄想性意念等 ;但其某些思考內容則明顯受民間信仰中鬼神觀念之影響,而對其於十二月 十二日晚間離家至十二月十九日被發現之間記憶完全喪失之情形,完全認為 是受鬼魂附身之影響:意即認為十二月九日站哨時,是在刑場上廁所中遭到 之前於刑場中遭槍決罪犯的鬼魂所附身,致離家期間完全失去自己的意識; 亦認為十二月九日下哨後至十二月十二日離家前之坐立不安、焦慮及突然產 生之自殺意念,皆為受該鬼魂所影響,而對於其十二月十九日被尋獲後至「 龍延宮」接受作法後復元之戲劇性變化,則認為是經神明與鬼魂溝通後,將 此鬼魂超渡後所致。另卓員對其於門診中所述之精神科症狀,如幻聽失眠、 提不起勁、自殺意念等,則坦承是了獲得對其有利之診斷證明,與事實不符 。此外,其否認目前有任何憂鬱、焦慮、亢奮或易怒之情緒。亦否認過去有 明顯之情緒障礙或精神病症狀。另卓員表示於十二月二十日接受作法,醒來
後,才知道發生大事,覺得很煩惱,已上法院應訊兩次,表示目前只想被判 無罪,把剩餘的兵役服完,無其他特殊之身體主訴。 ⑵心理衡鑑:當日由本部臨床心理師施行心理晤談、行為觀察及完整之心理測 驗,魏氏成人智力測驗,顯示卓員之總智商為八十三、操作智商七十六、語 言智商九十二,屬於邊緣性智能偏低,此點與其小學六午級成績單中智育成 績多為丙等及丁等(除一、二午級尚有甲等)相符合,且與預期智商相比, 無顯著差異。而在班達圖像測試方面,卓員顯得缺乏計畫能力、膽怯、依賴 而無法有效地因應環境。在自床式量表上,卓員強調自己心理狀態非常健康 ,對人相當依賴、合群,對外界環境沒有特殊不滿,個性獨立、自信,自我 強度好,但較散漫。目前沒有明顯的焦慮、憂鬱現象,對性的態度開放。不 過身體抱怨較多,由於智能的限制,面對環境壓力時,較容易以身體的症狀 來表達,相信穿鑿附會之說,而脫離現實。
⑶檢查結果:綜合以上所述,就精神醫學之觀點而言,卓員於臨床上之診斷為 :一、邊緣性智能偏低。二、疑似解離疾患中之解離性失憶症(乃指病人忽 然喪失有關個人的重要記憶,因其失憶現象與突發之心理挫折或環境壓力有 關,而且沒有器質性腦症,故也稱心因性失憶症)。二、以卓員之案例,當 他初至台北看守所服役時,即經常聽聞關受槍決刑犯鬼魂之說,且深受其影 響,如心理衡鑑中所述:由於其智能的限制,較容易相信穿鑿附含之說。且 易受暗示而脫離現實。卓員之總智商為八十三,屬於邊緣性智能偏低。智能 較偏低人員通常有壓力調適的困難且不易適應新生活,所以也常出現逃離行 為(如逃學、逃家、逃兵等)。卓員的智能亦影響其判斷,對於民俗的鬼魂 之說或靈魂附身等,容易深信不疑。以卓員在案發前因拉肚子不得已而進入 刑場廁所,當時即有焦慮不安、慌張失措之情緒,不假離營被發現後,期間 醞釀之矛盾、掙扎與壓迫感達到頂點。擔心鬼魂附身加上逃兵事發的雙重壓 力下,原先是有服下六十餘顆感冒藥的衝動行為,而後在離家「逃亡」的過 程中,挫折、無助、緊張、不安的情緒交雜刺激下又無力解決,遂可能有「 解離性失憶」,用以逃離心中極度之恐懼及焦慮。回顧案發前後卓員之智能 狀態、情緒反應,對於情緒變化的判斷能力,以及急遽壓力的處理方式,此 行為糢式已足以解釋本案之發生。唯考慮案發前,卓員並無明顯之部隊適應 困難,亦無可追溯之焦慮或憂鬱。擔心遭鬼魂附身後,卓員在凌晨時分因煩 躁、失眠、不安下、的逃離反應,並無外力介入。十二月九日清晨不假離營 至十二月十三日離家的三天中,家人再三勸說仍拒絕回營,之後的六天中, 終於在越滾越大的壓力雪球下,出現解離症狀。案發當時雖於出入刑場後, 出現擔心鬼魂附身的焦慮情緒,但隨後的率爾離營,卻並非此種情緒下的必 然反應,亦即卓員的判斷能力雖受其智能影響,可能較為侷限,但行為反應 方式之選擇,應仍在其可獨立思考及判斷是非去軋圍內。至於其智能部分, 由於其總智商仍有八十三,雖較一般智能者(總智商九十以上)為低,但尚 未達智能不足(總智商七十以下);而「解離性失憶」發生於逃亡事實產生 後,亦即為案發後面對壓力的反應結果,而非案發之原因,此二診斷皆不足 以認定卓員之認知及現實判斷力在案發時已有病態性之缺損,故鑑定其未達
『精神耗弱』或『精神喪失』之程度。」等。
此有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以九十二年九月八日集逵字第0九二00 一七四0四號函送之鑑定報告乙份於本院卷可稽。益證被告於九十一年十二月 九日凌晨二時許擅離職役時,並無何精神神耗弱或心神喪失之情形甚然。是被 告所辯,自難採信,亦無依此邀免刑責之餘地。(三)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三、查替代役實施條例業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於同年二月一 日生效,其中修正前之該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 代役職役,或擅離職役逾七日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改為:「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 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二者之刑度完全相同,僅新法之構成要件增列「 累計」二字,且被告之行為不論在修正前後均該當於該條犯罪,依刑法第二條第 一項前段,應適用裁判時之新法。聲請意旨未及引用修正後之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五十二條論罪科刑,應予敘明。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後之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五十二條之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 動機目的,擅離職役妨害役政管理秩序,及犯後尚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一項,修正後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 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 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仕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五 日
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