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849號
債 權 人 亞東工業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平
債 務 人 冠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香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陸拾伍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