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四四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律師
被 告 乙○○
甲○○
丙○○
己○○
戊○○
忠誠實業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德明
一、右列被告乙○○、甲○○、丙○○、忠誠實業有限公司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
一四一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
二、被告己○○、戊○○因前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雖
然被告己○○、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惟原告聲請將此
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
分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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