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1年度,544號
PCDM,91,附民,544,2003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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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四四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律師
  被   告 乙○○
        甲○○
        丙○○
        己○○
        戊○○
        忠誠實業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德明
一、右列被告乙○○甲○○丙○○忠誠實業有限公司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
  一四一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
二、被告己○○戊○○因前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雖
  然被告己○○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惟原告聲請將此
  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
  分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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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忠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