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五四號 原 告 百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三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