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1年度,54號
PCDM,91,重附民,54,200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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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五四號
  原   告 百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三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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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