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796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劉耀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叁佰玖拾陸元,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
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月加計新臺幣壹仟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
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劉耀祖於民國104年6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26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
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
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依本行房貸季指標利率
加碼計息(自應繳款日期起,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0.58計算之利息),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
,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
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
即償還全部借款及利息,暨至清償日止,按月(期)
加計新臺幣壹仟元整之逾期延滯利息(即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立有個人信
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惟相對人自民國
106年06月10日起未按期履約,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204396元整,及自民國106年0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0.5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
0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壹仟元
整之違約金,以3期為限。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
204396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
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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