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1年度,1101號
PCDM,91,訴,1101,20030912,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О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桂萍
  選任辯護人 黃世芳律師
  被   告 午○○
  選任辯護人 呂文貴律師
  被   告 辰○○
        乙○○
        甲○○
        辛○○○
        寅○○○
        未○○○
        子○○
        丙○○
        丁○○○
        己○○
        賴鐘月珠
        庚○○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選偵
字第三○號、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三六號、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三八號),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楊桂萍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含洗髮精、沐浴乳各壹瓶、香皂叁塊之組合禮盒柒拾捌盒沒收之。午○○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含洗髮精、沐浴乳各壹瓶、香皂叁塊之組合禮盒柒拾捌盒沒收之。辰○○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含洗髮精、沐浴乳各壹瓶、香皂叁塊之組合禮盒柒拾捌盒沒收之。乙○○甲○○辛○○○寅○○○未○○○子○○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各褫奪公權壹年,均緩刑貳年;各收受之賄賂含洗髮精、沐浴乳各壹瓶、香皂叁塊之組合禮盒各壹盒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丙○○丁○○○己○○賴鐘月珠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各褫奪公權壹年,均緩刑貳年;各收受之賄賂含洗髮精、沐浴乳各壹瓶、香皂叁塊之組合禮盒各壹盒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庚○○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收受之賄賂含洗髮精、沐浴乳各壹瓶、香皂叁塊之組合禮盒貳盒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辰○○前於七十八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七十八年度上訴字第 六九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復於八十一年間因竊盜、行賄罪及詐欺等 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八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八三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 一年、二年及八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四月確定,另於八十二年二月五日 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八十六年度訴緝字第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一年確定,後開二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四年四月確定 ,並與前案接續執行,自八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入監執行,原定縮刑期滿執行完 畢日係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惟於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假釋出監,但於假釋 付保護管束期間經撤銷假釋,所應執行之殘刑有期徒刑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因傳 拘無著而經通緝,惟前開所宣告各罪刑,最後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罹於行刑權 時效而消滅。(故於本案不構成累犯)。
二、緣楊桂萍於九十一年初為該時現任之台北縣中和市(員山區)市民代表,辰○○ 午○○分為其特別助理及行政助理。楊桂萍於九十一年初參與台北縣議員選舉敗 選後,即尋思競選連任同年台北縣中和市市民代表選舉,而為求能順利當選,竟 與辰○○午○○基於行賄有投票權人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辰○○在中和市○○ 路三六七巷二十弄一號服務處內,將楊桂萍所提供其前於八十九、九十年間,因 舉辦活動所購入而未用畢,內含洗髮精、沐浴乳各一瓶、香皂三塊之組合禮盒( 以下簡稱「組合禮盒」)五大箱(每箱十六盒),及楊桂萍託請不知情之業者打 印載有「中和市民代表楊桂萍助理午○○」之名片交予午○○午○○即自九十 一年三月某日間至四月底止,以雲林同鄉會拜訪鄉親之名義,前往中和市德穗里 、明穗里、民享里等處,先後將上開組合禮盒交付予該選區內具有投票權之乙○ ○、甲○○辛○○○寅○○○未○○○子○○丙○○丁○○○、己 ○○、賴鐘月珠庚○○等人,且均於交付時以明示或默示之方式託請於九十一 年六月八日台北縣中和市市民代表選舉投票時,支持楊桂萍,而期約投票權為一 定之行使;而乙○○甲○○辛○○○寅○○○未○○○子○○、丙○ ○、丁○○○己○○、巳○○○、庚○○等人亦均以明示或默示之方式許以為 投票權一定之行使,而同意收受上開「組合禮盒」。三、嗣因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接獲民眾檢舉,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台北縣調 查站(下簡稱臺北縣調查站)、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暨中和分局於九十一年五月十 日在台北縣中和市○○街六巷十六午○○住處、同市○○路三六九號二號楊桂 萍住處及同市○○路三六七巷二十弄一號楊桂萍服務處先後扣得楊桂萍所有預備 供投票行賄所用組合禮盒三十盒、四十盒及八盒,合計七十八盒,並於乙○○住 處搜索扣得組合禮盒一盒,於甲○○住處扣得組合禮盒一盒,於辛○○○住處扣 得組合禮盒內之洗髮精一瓶、沐浴乳一瓶暨香皂三塊,於寅○○○住處扣得組合 禮盒一盒,於未○○○住處扣得組合禮合一盒,於子○○住處扣得組合禮盒一盒 ,於丙○○住處扣得組合禮盒內之洗髮精一瓶、沐浴乳一瓶及香皂三塊,於丁○



○○住處扣得組合禮盒內之洗髮精一瓶、沐浴乳一瓶暨香皂三塊,於己○○住處 扣得組合禮盒一盒,於賴鐘月珠住處扣得組合禮合一盒及於庚○○住處扣得組合 禮盒二盒,並據午○○乙○○甲○○辛○○○寅○○○未○○○、子 ○○於警詢、偵查中自白,查悉上情。
四、案經臺北縣調查站、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暨中和分局分別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楊桂萍午○○辰○○部分:
㈠訊據被告楊桂萍午○○辰○○固均不否認楊桂萍辰○○交付名片、組合禮 盒及名冊予午○○,並請午○○持名片、禮盒拜訪員山區內(德穗里、明穗里、 民享里)雲林鄉親之事實,惟均否認有何右揭投標行賄之犯行,被告楊桂萍辯稱 :檢察官起訴與事實有很大出入,檢察官以午○○辰○○筆錄為依據起訴,當 時警訊筆錄錄音並不完整,又那時伊並沒有參選意願,人又在大陸,伊原本想要 從商,因為受到一些好鄰居,好朋友鼓勵,在地方人員的勸進下,才會登記參選 ,而且伊做服務時有再三交代辦公室人員不要跟選舉扯上關係,本案肥皂禮盒實 為一、二年前先後辦理鄉親活動所結餘,而伊十餘年來繼續性拜訪鄉親,致送小 禮物等伴手時而有之,伊並無賄選云云;被告午○○辯稱:伊於警詢時並未說請 雲林同鄉支持楊桂萍,且乙○○甲○○之警訊筆錄與錄音內容不符,伊所送禮 盒與選舉無關,伊係以雲林同鄉會之名義拜訪,所帶禮盒係作為「伴手」,受訪 者甚至有不知伊有帶禮盒者,且未提及有關選舉之事,伊絕無所謂以禮盒賄選云 云;被告辰○○則辯稱:楊桂萍是雲林同鄉會會長,伊身為助理,本身跟鄉親都 有聯繫,會有這些禮盒的出現,是有些鄉親根本不認識,見面的時候要有一個見 面禮,這是人之常情,當時根本還不知道有選舉這回事,伊要求助理出去的時候 ,因為當初沒有要選舉,所以聯誼時候並沒有談到選舉的事情云云。 ㈡經查:
1被告午○○於警詢時供稱:「(警方所查扣之證物禮盒參拾盒及名冊為何人提供 ?作何用途?你作何處理?)我去楊桂萍的辦公室,是辦公室一名小蔡給我的, 禮盒是作為拜訪雲林同鄉會鄉親的見面禮,並請雲林同鄉會鄉親支持中和市民代 表候選人楊桂萍。」(詳九十一年選他字第四四一號偵查卷第二十四頁背面)、 「(你已發送多少禮品?發送對象為何?有無囑託發送對象屆時投票給代表候選 人楊桂萍?)已發送伍拾盒,都是送給雲林同鄉會鄉親庚○○等五十人,其中有 二十五人姓名我忘記了,並且請他們支持中和市民代表候選人楊桂萍。」(見同 上偵查卷第二十五頁)、「(你所拜訪送見面禮的里民是否均在該區有投票權之 人?)大部分都有投票權的人」(見同上偵查卷第二十五頁背面),以及「我在 九十一年三月間,楊桂萍市民代表服務處負責選務工作的小蔡打電話告訴我,現 在市民代表的選舉快到了,要我過去幫忙,我去中和圓通路三六七巷廿弄一號楊 桂萍服務處的時候,小蔡就拿了雙和區雲林同鄉會住在德穗里的會員名冊給我, 同時又給我五大箱的禮盒,叫我帶禮盒去逐一拜訪會員。後來我因為在三月底就 已全部拜訪德穗里的會員,且因為小蔡交到一位女朋友,工作態度較不積極,楊



桂萍就把選務工作交給另外一位女子,我稱呼她為『老婆』這個女子,就又把民 享里的名冊給我,叫我繼續拜訪民享里的會員,約在四月底的時候民享里的會員 我才逐一拜訪完後,楊桂萍又將明穗里的名冊拿給我,並叫我要加緊腳步去拜訪 ,並交代我會員若有任何問題要馬上反應。」(見同上偵查卷第八三、八四頁) 等語。
2而被告午○○前揭警詢時之自白,經核與警詢錄音帶內容相符,且訊問員警之語 氣和緩,並無強暴脅迫被告午○○之情事,業據本院分別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 日及九十二年四月七日該勘驗警詢錄音帶屬實,並製有勘驗筆錄在卷可佐。且本 案承辦員警即證人卯○○於本院訊問時結證:查獲以後的筆錄是由北縣調查站、 縣警局、中和分局之人員共同來製作,午○○於警詢時,有承認發放禮盒,並與 楊桂萍選舉市民代表有關等語(見本院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訊問筆錄);另製 作被告午○○警詢筆錄之員警即證人丑○○於本院訊問時亦具結證稱:(對於所 發放的禮盒)午○○說是楊桂萍辦公室的人交給她的,是做為拜訪雲林同鄉會鄉 親的見面禮,是一名小蔡之人交給她的,數量約有五大箱,已經發放有五十盒。 午○○有承認她在發放禮盒時,有要他們支持候選人楊桂萍,發放禮盒時,有附 壹張由楊桂萍辦公室所提供的午○○名片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訊 問筆錄)。足見被告午○○上開自白,確係出於其自由意志所為之陳述,自具有 證據能力。
3況被告午○○於檢察官偵查中仍亦供承:「我拜訪選民時會先遞名片(內容是我 之名字,右邊有書寫楊桂萍助理,左邊為電話),然後跟選民懇談,禮盒則放在 旁邊,再表明我是雲林同鄉會楊桂萍之助理,有說明如果需要幫忙可以請代表幫 忙,也會轉達建議,最後說明六月八日楊桂萍要選市民代表,麻煩大家支持。」 、「楊桂萍有請我找鄉親幫幫忙,是小蔡叫我這麼做,楊桂萍則說我自己處理, 我大約送四十至五十盒禮盒。」等情綦詳(見同上偵查卷第二三五、二三六頁) 。是被告午○○前揭翻認警詢中所言之辯解,自非可取。 4又被告辰○○(於警應訊時冒名蔡文豪)於警詢時亦供稱:由於楊桂萍為雙和區 雲林同鄉會的名譽會長,所以在三月底就請中和志工協會的義工七人以在選區內 (中和市員山區)拜訪雲林同鄉會鄉親,一方面瞭解鄉親有無需要服務之處,一 方面亦有希望鄉親能支持渠連任,由於義工在開始拜訪雲林鄉親時效果並不理想 ,所以有部分義工向楊桂萍建議在拜訪鄉親時能致贈一些小禮品,效果可能會好 一些,故楊桂萍決定將渠過去所購買的香皂禮盒,分發給義工在拜訪雲林鄉親時 分送給鄉親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第五十七頁背面),核與被告午○○上開自白 相符。
5再者,
⑴被告乙○○於警偵訊中稱:我不認識楊桂萍,至於午○○是於四月底左右,約晚 上七、八時我收工回家,在我家見過一面,見面時午○○有說她是楊桂萍的助理 ,當天只有她一人來我家,午○○拜訪時,只送我禮盒乙盒吉祥如意禮盒,內有 三塊香皂、洗髮精、沐浴乳各乙瓶,但扣押時香皂已經用掉乙塊;當天我回到家 時,我看見午○○將禮盒放在桌上,於離去時說「我是楊桂萍的助理,我們都是 同鄉(雲林),希望多多支持楊桂萍」等語。「(是否有收到香皂禮盒?)有,



是一位不知名的女子在四月底拿給的,只說拜託,幫她忙,投她一票,投給某一 位代表。」「她她說她是楊桂萍之助理。」「(是否是要妳支持楊桂萍?)應該 是這樣。」(見同上偵查卷第一五三頁至一五四頁、第二三一頁) ⑵被告甲○○於警偵訊稱:「午○○曾於九十一年四月初以雲林同鄉會至我家中拜 訪,午○○拜訪時送一盒禮盒,無其他物品,經警方至我家中我主動取出」,「 (據午○○稱於拜訪你時將禮品放置你家中,說她是中和市民代表候選人楊桂萍 的助理,如你有需要幫忙告訴她,她會幫忙,同時請你多多支持中和市候選人楊 桂萍,是否有這件事?)有」;「(有無請託將選票投給哪位候選人?)請我多 多支持楊桂萍代表候選人;有收到一盒禮盒,在四月初午○○到我家說是雲林同 鄉會之人,並放下禮盒請我們支持代表候選人楊桂萍。」(見同上偵查卷第一八 0頁反頁、第二二九頁)。
⑶被告辛○○○於警偵訊供稱:「我不認識楊桂萍及其助理午○○。警察拿一張禮 盒香皂的相片給我看,大約是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幾號的下午十七、十八時左右, 一名女子拿到家中送給我的。我已主動交予警察。」「(據午○○稱於拜訪你時 將禮品放置你家中,說她是中和市民代表候選人楊桂萍的助理,如你有需要幫忙 告訴她,她會幫忙,同時請你多多支持中和市候選人楊桂萍,是否有這件事?) 有這件事,該名二十餘歲女子是有叫我支持楊桂萍。但我不認識該女子,禮盒的 外裝盒子我已丟棄。」「(有無請託將選票投給哪位候選人?警方帶回你主動提 出之香皂三塊、沐浴乳一瓶、洗髮精一瓶,是否就是你所收受之禮品?)只有拜 託叫我支持一下楊桂萍。是的。」等語(同上偵查卷第二一一頁反頁)。 ⑷被告寅○○○於警偵訊陳稱:「(據午○○稱於拜訪你時將禮品放置你家中,說 她是中和市民代表候選人楊桂萍的助理,如你有需要幫忙告訴她,她會幫忙,同 時請你多多支持中和市候選人楊桂萍,是否有這件事?)有。」「(有無請託將 選票投給哪位候選人?)有,投給楊桂萍。」「韓小姐拜訪我時稱大家是雲林同 鄉,亦無禮品親自交給我,即將禮品放於我家陽台,之後我發現該盒禮盒,我不 知如何還她。」(見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三八號偵查卷第七三頁反背同上卷第七 三頁背面);「(是否有收到香皂禮盒?)有,是午○○在四月間拿來,但當天 陽台暗暗的,她放在陽台地上,但有說請我支持楊桂萍,她走了之後我才發現禮 盒。」(見九十一年度選他字第四四一號偵查卷第二二九頁背面) ⑸被告未○○○於警偵訊陳稱:「不認識楊桂萍,但認識助理午○○午○○大約 於九十一年四月底左右拜訪過我。午○○拜訪時有送香皂禮盒壹盒,並給我壹張 午○○名片。」「(據午○○稱於拜訪你時將禮品放置你家中,說她是中和市民 代表候選人楊桂萍的助理,如你有需要幫忙告訴她,她會幫忙,同時請你多多支 持中和市候選人楊桂萍,是否有這件事?)有這件事。」「(有無請託將選票投 給哪位候選人?)有拜託叫我支持一下楊桂萍。」「(是否收到香皂禮盒?)有 ,在四月底,是韓小姐送來的。」「(「韓」是否有叫你支持楊桂萍?)有。」 (詳九十一年度選他字第四四一號偵查卷第二一八頁、第二四0頁反頁)。 ⑹被告子○○於警偵訊供承:「我知道楊桂萍是現在中和市民代表,但不認識他的 助理午○○,大約在一個多月前午○○曾獨自一人到家中拜訪過我,午○○拜訪 我時,並沒送禮盒,而警方在我家中查獲之壹盒禮品,我跟我丈夫許清福都不知



道,是誰送的,因為我白天都還要上班,我丈夫白天也都不在家。」「午○○之前拜訪我時,一直很誠心的向我請託將票投給楊桂萍。」「午○○再次拜訪時, 可能我跟我丈夫都不在家,家中祇剩一個患有中度精神障礙的兒子,大概是由他 收下的。」「(是否收到香皂禮盒?)有,是我小孩收的(中度精神障礙),我 不知道有這個東西,也不知道是誰送來的,今天搜到以後才知道,上面沒有名片 。」(見同九十一年度選他字第四四一號偵查卷第一七四頁、第二二九頁背面) 。
⑺證人癸○○既於警偵訊中證稱:「(據午○○稱於拜訪你時將禮品放置你家中, 說她是中和市民代表候選人楊桂萍的助理,如你有需要幫忙告訴她,她會幫忙, 同時請你多多支持中和市候選人楊桂萍,是否有這件事?)是的,當時她是這樣 告訴我。」「(有無請託將選票投給哪位候選人?)她叫我告訴爸爸、媽媽要支 持楊桂萍。我沒有告知他們。」「九十一年四、五月左右,是由楊桂萍的助理拿 來的,她遞了一張楊桂萍之名片,她說叫我們多支持她,有事可以請她多幫忙, 我後來忘記轉交給我父母。」等語(見九十一年度選他字第四四一號偵查卷第一 三三頁反頁、第二三四頁),於本院調查中並承認警偵訊筆錄為其所言無訛在卷 (本院九十二年八月四日訊問筆錄第五頁末行、第六頁第一行)。 由此互核以參,亦足見被告午○○雖以雲林同鄉會拜訪鄉親之名義,拜訪選區內有 投票權之雲林同鄉,但其拜訪及致贈上開組合禮盒之目的及重點,確實包含懇請收 受禮盒之選區內有投票權人支持楊桂萍競選連任市民代表,並確有以明示或默示之 方式向該收受者,表明其是中和市民代表候選人楊桂萍之助理,請收受者多多支持 中和市民代表候選人楊桂萍等事實無誤。
6至被告午○○雖辯稱被告乙○○甲○○警訊筆錄與錄音內容不符云云。惟經本 院於九十二年八月四日當庭勘驗被告乙○○甲○○未○○○寅○○○四人 警訊錄音帶,經勘驗結果:⑴被告乙○○部分,警訊錄音最後「警員問你以上所 言是否實在,被告乙○○答稱實在」;⑵被告甲○○部分,被告甲○○有講到午 ○○要走的時候,有講選代表的時候要多幫忙,有講名字;⑶被告未○○○部分 ,「警員問午○○有沒有拜託他支持何人,講到楊桂萍,被告未○○○答說對對 對有個什麼萍字」;⑷被告寅○○○部分,「警員問韓小姐拜訪你,將禮品放在 你家裡,說她是中和市民代表候選人楊桂萍的助理,你有需要她幫忙你,請你多 多支持中和市候選人楊桂萍,有沒有這件事?被告寅○○○說有。警員問:有沒 有叫你投給誰?被告寅○○○答:楊桂萍」等節,有本院該日勘驗筆錄可按。另 被告辛○○○部分,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八月六日勘驗警訊錄音內容,其結果:「 警員問:那個小姐(午○○)拿給你時,有沒有告訴你,這是誰要送的?要拜託 你支持誰?有跟你說這些?被告寅○○○答:她是有跟我說楊桂萍啦,給他支持 啦,以及被告寅○○○有說筆錄內容是實在」,亦有本院該日所製勘驗筆錄在卷 可稽。且復經本院就其等警訊錄音帶翻譯其全文內容,而製有九十二年八月六日 勘驗筆錄在卷可參。可見被告乙○○甲○○未○○○寅○○○辛○○○ 等人警訊筆錄上所載渠等所為前揭被告午○○拜訪時,有請伊等支持中和市代表 候選人楊桂萍之供述,係與警訊錄音內容相符,是渠等上開警詢時之供述,自得 作為證據。




7另台北縣九十一年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選舉選務工作進行程序,係於九十一年 四月八日發布選舉公告,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至同年月二十五日受理候選人 登記之申請,於九十一年六月八日投票開票,有台北縣選舉委員會九十一年八月 三十日北縣選字第○九一○五○○六三七○號函所附選務工作進行程序表附卷可 稽(本院刑事卷〈一〉一八一頁至一九0頁)。而被告午○○於九十一年三月至 四月底間,發放上開組合禮盒時,與該屆市民代表選舉登記日已甚為接近,且距 選舉日亦未足二月,值此之際,被告午○○以市民代表楊桂萍助理之身分遞送名 片,拜訪選民,客觀言之,實難脫選舉之意涵。尤其,九十一年四、五月前被告 楊桂萍或其服務處之人從未曾拜訪過被告乙○○甲○○未○○○寅○○○子○○己○○、巳○○○、辛○○○丙○○丁○○○等雲林同鄉等情, 亦據被告乙○○甲○○未○○○寅○○○子○○己○○、巳○○○、 辛○○○丙○○丁○○○等人供承在卷(見本院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訊問筆 錄),則值此接近選舉之際,倘非係為以藉雲林同鄉會拜訪之名義,行選舉拜票 之實,被告楊桂萍或其服務處人員在此之前又豈有均未拜訪過被告乙○○等上開 雲林鄉親之理?是被告午○○於九十一年三月至四月底間,攜帶上開組合禮盒拜 訪同案被告乙○○甲○○未○○○寅○○○子○○己○○、巳○○○ 、辛○○○丙○○丁○○○等雲林同鄉,應係為行選舉拜票之實,已足認定 。
8此外,並有臺北縣調查站、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及中和分局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同 步在台北縣中和市○○街六巷十六午○○住處、同市○○路三六九號二號楊桂 萍住處及同市○○路三六七巷二十弄一號楊桂萍服務處先後扣得楊桂萍所有組合 禮盒三十盒、四十盒及八盒,合計七十八盒,並於乙○○住處搜索扣得組合禮盒 一盒,於甲○○住處扣得組合禮盒一盒,於辛○○○住處扣得組合禮盒內之洗髮 精一瓶、沐浴乳一瓶暨香皂三塊,於寅○○○住處扣得組合禮盒一盒,於未○○ ○住處扣得組合禮合一盒,於子○○住處扣得組合禮盒一盒,於丙○○住處扣得 組合禮盒內之洗髮精一瓶、沐浴乳一瓶及香皂三塊,於丁○○○住處扣得組合禮 盒內之洗髮精一瓶、沐浴乳一瓶暨香皂三塊,於己○○住處扣得組合禮盒一盒, 於巳○○○住處扣得組合禮合一盒及於庚○○住處扣得組合禮盒二盒等扣案可資 佐證。被告午○○前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前開供述自足資作為裁判之依據 。
9至證人壬○○於本院調查中雖稱:被告楊桂萍每年都有關懷鄉親,每年如有事情 發生就會自己送東西給中、永和地區同鄉,逢年過節亦係如是,均係伊在楊桂萍 辦公室看見東西送出去等云云(本院九十二年八月四日訊問筆錄),然此與前開 被告乙○○等人所述不符,況由其證言亦可知被告楊桂萍係於年節或有選區內有 事情發生時,方會作關懷鄉親之動作,然九十一年三月至四月底間,既非年節, 被告楊桂萍亦迄未提出選區內有何事故發生,甚且亦無無故關懷達二月之久,顯 見證人壬○○所述,非但無法為被告楊桂萍辰○○午○○有利之認定,反足 證被告三人所為悖於平日所為,若謂與選舉無涉,孰能置信。另證人戊○○固稱 :被告楊桂萍參選臺北縣議員落選後,甚為沮喪,打算不再從政,想從商,很多 人勸他參選連任市民代表,應是第一鄰鄰長任明勸進的,但對於楊桂萍致贈禮盒



、拜訪鄉親之事,伊不清楚云云(本院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審判筆錄),然被告 楊桂萍於參選縣議員失利後,縱有棄政從商之念,但仍應僅屬其考慮未來方向之 一,難認其確已斷絕此念,否則焉有於市民代表正式登記前二月,仍派由被告午 ○○攜帶組合禮盒拜訪選區內雲林同鄉之必要?洵不足以此而遽謂無投票行賄之 動機,故證人戊○○所證,亦無從資為被告三人有利之證明,附此說明。 ㈢次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賄選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 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 成要件。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 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 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 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 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 使或不行使;在受賄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表示 ,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 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 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此有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八九三號判例意旨 可參。查被告楊桂萍辰○○午○○共同以組合禮盒致贈選區內有投票權之人 ,並以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託請支持候選人楊桂萍,則其既有約使投票權人 之投票權為一定行使甚然,且該收受組合禮盒者,對此亦有認識(詳如後述), 從而揆諸前開判決意旨,被告三人所交付之組合禮盒與約使投票權一定之行使間 具有對價關係,亦彰至明。
㈣綜上各情,被告楊桂萍午○○辰○○罪證已明確,上開所辯要屬卸責之詞, 均不足採,其三人右揭犯行洵堪認定。
二、被告乙○○甲○○辛○○○寅○○○未○○○子○○丙○○、丁○ ○○、己○○賴鐘月珠庚○○部分:
㈠訊據被告乙○○甲○○辛○○○寅○○○未○○○子○○丙○○丁○○○己○○賴鐘月珠庚○○固均不否認被告午○○曾於九十一年三、 四月間拜訪渠等之事實,惟均否認有何投票收賄之犯行,並各辯解如下: ①被告乙○○辯稱:伊有收到這份禮盒,是午○○送來,並沒有說要支持楊桂萍, 因為伊家遭小偷,午○○來家裡看伊,伊沒有參加雲林同鄉○○○○○道他們為 何來拜訪云云。
②被告甲○○辯稱:伊有收到午○○送來的禮盒,是在三月三十一日地震後,午○ ○送來伊家的,她是以同鄉會名義來問地震,是否有受到損失,也來聯絡感情, 並沒有說要投票支持誰,她走的時候,伊才發現有一個禮盒,伊有說不可以隨便 打開,可能是人家忘記拿回去,伊有個小孫子不懂事,把禮盒打開,伊並不知道 跟選舉有關云云;
③被告辛○○○辯稱:伊跟午○○都不認識,伊要去倒垃圾,午○○剛到伊家,伊 說伊要去倒垃圾,就沒有理午○○,她說要找伊先生,伊並不知道午○○她把禮 盒放陽台云云;
④被告寅○○○辯稱:伊有收到這份禮盒,是午○○自己放在陽台上,伊沒有與她



講到幾句話,午○○沒有提說要支持楊桂萍,伊不認識那女子。伊家有隻小狗, 怕它會咬人,午○○進來說是同鄉會的事情,她走的時候,伊發現有壹包禮物, 伊要還她也沒有她的地址云云;
⑤被告未○○○辯稱:伊有收到這份禮盒,是家裡一個四、五歲的孫子拿給伊,伊 並沒有與午○○碰面,午○○是伊的鄰居,並沒有拜託伊支持楊桂萍云云;被告 辛○○○辯稱:伊跟午○○都不認識,伊要去倒垃圾,午○○剛到伊家,伊說伊 要去倒垃圾,就沒有理午○○,她說要找伊先生,伊並不知道午○○她把禮盒放 陽台云云;
⑥被告子○○辯稱:當時伊不在家,伊沒有收到,是伊兒子許淵財收的,他收下來 也沒有跟伊講,伊沒有看到上面有名片,家裡有收到這個禮盒,但沒有名片,之 前伊並沒有與午○○碰面,伊不認識午○○,也沒有拜託伊票要投給誰云云; ⑦被告丙○○辯稱:當時伊下班回來不久,正準備要煮飯,午○○進來說她是雲林 同鄉會的人來拜訪,伊問有什麼事情,她說沒有什麼事情,伊說沒有什麼事情就 抱歉了,伊要煮飯,午○○來拜訪有送伊禮盒,伊不知道與選舉有關,伊原本並 不認識午○○,檢察官搜索時伊是自動拿出來,並不知道是跟選舉有關云云; ⑧被告丁○○○辯稱:當時伊在煮飯,一個二、三歲的孫子拿一個禮盒進來,禮盒 是放在門邊,伊並不知道是誰放的云云。
⑨被告己○○辯稱:午○○剛去伊家拜訪的時候,伊正在忙,午○○放禮盒的時候 伊也不知道,後來她回去,小孩告訴伊,伊才知道有個禮盒,後來伊跑出去,午 ○○就不見了,伊也不知道拿去哪裡還給她。伊沒有說午○○說要支持楊桂萍的 話云云;
⑩被告賴鐘月珠辯稱:當時伊生病,午○○是伊插花的同學,住在隔壁,她知道伊 生病說要來看伊一下,當時伊真的很難過,午○○上來時伊並不知道她拿的是什 麼東西,她並沒有提到什麼事情,她是有放一盒伴手,伊因為人不舒服,並沒有 去看是什麼東西云云;
⑪被告庚○○辯稱:伊有收東西,是雲林同鄉會送的云云; ㈡惟查:
⑴被告午○○於九十一年三、四月間拜訪雲林同鄉會之選民時會先遞名片,然後跟 選民懇談,禮盒則放在旁邊,再表明伊是雲林同鄉會楊桂萍之助理,有說明如果 需要幫忙可以請代表幫忙,也會轉達建議,最後說明六月八日楊桂萍要選市民代 表,麻煩大家支持等情,業據被告午○○於警偵訊時供述明確,核與被告乙○○甲○○辛○○○未○○○寅○○○子○○等人於警偵訊時均供承:被 告午○○於攜帶上開組合禮盒拜訪渠等雲林同鄉時,確有說明伊是中和市民代表 候選人楊桂萍之助理,請渠等多多支持中和市民代表候選人楊桂萍,有拜託支持 楊桂萍,渠等均有同意等語相符。且被告午○○乙○○甲○○辛○○○未○○○寅○○○等人於警詢時所為上開供述,經核均與警訊時錄音內容相符 ,亦據本院勘驗各該警訊錄音內容屬實,已如前述,足見被告午○○乙○○甲○○辛○○○未○○○寅○○○等人上開供述,應屬實在。則被告午○ ○於攜帶組合禮盒拜訪選民時,確有表明請求舉選時支持被告楊桂萍,而渠六人 亦均有明示允諾等情甚明。




⑵又按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係以有投票權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其構成要件。即在收受賄賂 之前提下,應解釋為一方就投票權為一定行使,有所許諾,即足成立,其許諾為 明示或默示,在所不問,否則無異變相鼓勵有投票權人以默示同意方式收受賄賂 而圖免刑責,顯非立法本旨。又為維護選舉之公平性,應嚴禁候選人以不公平之 金錢手段競選,惟何謂不公平,應於不違背國民之法律感情與認知下,就社會一 般生活經驗而為判斷。查:
1.被告丙○○丁○○○己○○、巳○○○及庚○○固均否認午○○於交付組合 禮盒時,曾提及選舉之事云云,然查被告午○○於攜帶組合禮盒拜訪選民時,確 有表明請求舉選時支持被告楊桂萍乙情,已迭如前述,則被告丙○○丁○○○己○○賴鐘月珠庚○○既均為被告楊桂萍所屬選區之選民,被告午○○於 拜訪渠等時,焉有異於他人而未敘及此節之理。況被告丙○○丁○○○、己○ ○均不認識被告午○○,此據渠等供承在卷,則對此陌生女子不知所然之致贈禮 品焉有不心生戒惕之理?然渠等竟仍予收受,甚或拆開使用,是渠等所辯,顯有 違常情;另被告賴鐘月珠於偵查中係稱:組合禮盒是四月初,午○○拿到伊住處 ,說她在楊桂萍處上班,楊桂萍也是雲林人云云(見九十一年度選他字第四四一 號偵查卷第二三三頁),顯未敘及被告午○○係因其生病始前去探視,然於本院 卻以此抗辯,並稱:午○○到時,伊不知她拿的是何東西,她並沒有提到何事云 云,足見被告賴鐘月珠前後所供已有矛盾不一,復且被告午○○若係前去探病, 按諸社會常情,應係攜帶水果或補品等食物,焉有以香皂之禮盒為「伴手」者? 益證被告賴鐘月珠所辯非實。又由被告庚○○於警偵訊所稱:午○○拜訪時,送 伊禮盒二盒,她說她是楊桂萍助理,當場也才寫伊之年籍資料,她只說是雲林同 鄉會,沒說投給哪位候選人,她是說都是同鄉,改天楊桂萍來認識云云(九十一 年度選他字第四四一號偵查卷第一二七頁反頁、第二三四頁),可知被告庚○○午○○晤談時車非短,且所致贈組盒禮盒亦較之其他選民為多,而午○○既提 及楊桂萍,焉有未表示託請支持之語,足見被告庚○○所辯,既與午○○所述互 歧,且與常理有悖,亦難置信。
2.復且於九十一年四、五月前被告楊桂萍或其服務處之人從未曾拜訪過被告乙○○子○○庚○○甲○○己○○、巳○○○、未○○○辛○○○、寅○○ ○、丙○○丁○○○等雲林同鄉等情,亦據被告乙○○子○○庚○○、甲 ○○、己○○賴鐘月珠未○○○辛○○○寅○○○丙○○丁○○○ 等人供承在卷(見本院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訊問筆錄),則被告午○○持組合禮 盒拜訪被告丙○○丁○○○己○○賴鐘月珠庚○○時,既時值市民代表 選舉將屆之時,渠等對於被告午○○突以雲林同鄉會之名義到訪,並提及楊桂萍 之人,則縱午○○未多明言,仍渠等對於該拜訪係與選舉有關乙節,仍應當有所 認識,惟渠等仍收受被告午○○所交付之組合禮盒,足證渠等對於投票權之行使 ,均有默示許諾之意甚明。
3.從而,揆諸前開說明,被告丙○○丁○○○己○○賴鐘月珠庚○○所為 ,難卸投票受賄罪之責。
㈢此外,復有壹之一之㈡之8所載在被告乙○○甲○○辛○○○寅○○○



未○○○子○○丙○○丁○○○己○○賴鐘月珠庚○○等人住處所 查獲之組合禮盒九盒、沐浴乳三瓶、洗髮精三瓶及香皂九塊扣案足資佐證。 ㈣綜上,被告乙○○等十一人上開所辯,無非係避就卸責之詞,均非可取。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乙○○等十一人投票受賄之犯行,亦堪認定。貳、論罪科刑之理由
甲、論罪部分:
一、核被告楊桂萍午○○辰○○三人所為,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 之一第一項之投票行賄罪。又被告楊桂萍午○○辰○○三人間,就前開犯行 之實施,相互間互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另被告楊桂萍午○○辰○○三人先後多次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之犯行,時間緊接,犯 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 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午○○於偵查中自白上開犯行,爰依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五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因於其供述前,具有追訴 犯罪職務之檢察官、臺北縣調查站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等均已知悉候選人即被告 楊桂萍亦涉有本案之罪嫌,此由搜索被告午○○住處時,亦同步搜索被告楊桂萍 之住處及服務處甚明,故尚難認係因被告午○○之自白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故 被告午○○之自白,尚不符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後段減輕 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併此說明)。被告午○○所受之刑既同時有加重及減輕之事 由,應依法先予加重後再減輕之。
二、至被告乙○○甲○○辛○○○寅○○○未○○○子○○丙○○、丁 ○○○、己○○賴鐘月珠庚○○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投 票受賄罪。被告乙○○甲○○辛○○○寅○○○未○○○子○○於偵 查中自白犯罪,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後段之規定減輕其 刑。
乙、科刑及沒收部分:
一、按公職人員選舉之結果,關乎國家之施政、法律之興廢、公務員之進退,影響國 家根基及人民之權益至深且鉅,且民主政治最重要之表徵,須由選民評斷候選人 之才德、品行、學識、操守、政見而選賢與能,此攸關一國政治之良窳甚鉅。爰 審酌被告楊桂萍午○○辰○○不思以正道取信選民,竟以交付賄賂賄選方式 ,妨害投票之公正、公平及純潔,戕害民主政治之健全發展,敗壞選風,腐蝕民 主政治之根基,不宜輕宥,惟被告楊桂萍午○○辰○○交付之賄賂為洗髮精 、沐浴乳及香皂組合禮盒,價值非鉅,被告乙○○甲○○辛○○○、寅○○ ○、未○○○子○○丙○○丁○○○己○○賴鐘月珠庚○○均不知 珍惜渠等投票權之純正性,因貪圖小利而受賄,惟念被告午○○於偵查中坦承自 白投票行賄犯行,而被告乙○○甲○○辛○○○寅○○○未○○○、子 ○○等人亦於偵查中坦承投票受賄犯行,有利本案之追訴,非無助益,另被告楊 桂萍辰○○二人及受賄者即被告庚○○己○○丙○○賴鐘月珠、丁○○ ○於偵審中一再飾詞卸責,均不知思過,並各被告之素行(按辰○○有事實一所 載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而其餘被告未有前科紀錄,此有被告等人之臺灣高等法 院全國前案紀錄簡覆表在卷可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智識程度、



生活狀況、犯罪所生之危害、及其等犯罪後之態度等暨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楊桂萍午○○、辰 ○○三人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罪,被告乙○ ○、甲○○辛○○○寅○○○未○○○子○○丙○○丁○○○、己 ○○、賴鐘月珠庚○○均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罪,均依公職人員選 舉罷免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各併予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所示。二、又查被告乙○○甲○○辛○○○寅○○○未○○○子○○丙○○丁○○○己○○賴鐘月珠庚○○等十一人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等人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等因一時短於思慮觸犯 刑章,受此次罪刑宣告之教訓後,已足促渠等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渠 等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勵自新。三、在被告午○○位於中和市○○街六巷十六號住處、被告楊桂萍位於中和市○○路 住處及同市○○路三六七巷二十弄一號服務處所先後扣得之組合禮盒計七十八盒 係被告楊桂萍所有,而與被告辰○○午○○共同預備交付之賄賂,應依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四、又被告乙○○甲○○辛○○○寅○○○未○○○子○○丙○○、丁 ○○○、己○○賴鐘月珠所收受之組合禮盒各壹盒及被告庚○○所收受之組合禮盒二盒,均係渠等收受之賄賂,爰均依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併 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五、至於被告午○○住處另所扣得之德穗里里長候人張春來文宣計五十二張、德穗里 里長候人余武州文宣十八張、代表人候選人楊桂萍文宣七十五張、服務名冊一本 ,均顯與本案投票行賄行為無涉,另扣案名冊一式三張及印製有「中和市民代表 楊桂萍助理午○○」之名片七張,固係被告午○○於拜訪選區內選民時持以行使 者,但其或為選民之資料,或作為自我介紹者,尚難認係直接或專供本案投票行 賄行為所用之物,本院自礙難為沒收之諭知,合此說明。六、另於選民邱垂通住處扣得之沐浴乳一瓶、洗髮精一瓶暨香皂一塊、陳大城住處扣 得之沐浴乳一瓶暨洗髮精一瓶、陳甘桃住處扣得之沐浴乳一瓶、洗髮精一瓶暨香 皂三塊、曾萬順住處扣得之組合禮盒一盒、蔡燕住處扣得之組合禮盒一盒、洪于 媚住處扣得之組合禮盒一盒、張彩燕住處扣得之組合禮盒一盒、林美玲住處扣得 之組合禮盒一盒,未據公訴人於起訴書載明與本件賄選之關係,本院自無從認定 與本件賄選之直接關聯性,故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海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仕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減輕或免除。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