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2年度,321號
CHDV,92,聲,321,2003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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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二一號
  聲 請 人 丑○○
  相 對 人 子○○○
        卯○○
        寅○○
        天○○○
        申○○
        戌○○
        未○○
        酉○○
        午○○
        甲○○
        壬○○
        己○○
        辛○○
        乙○○
        亥○○
        辰○○
        玄○○
        丙○○
        地○○
        宙○○
        癸○○
        戊○○○
        丁○○
        庚○○
        宇○○
        巳○○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等各應賠償聲請人如附表壹所示的訴訟費用額,及各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到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的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已由本院八十八年度簡字第一一號及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0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等依附表壹所示的 比例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等應賠償聲請人的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 如主文所示的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廖國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莊素美
~F0
~T40
計 算 書
┌────────┬──────────────┐
│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三千六百五十五元 │
├────────┼──────────────┤
│第一審送達郵費 │新台幣一萬四千九百八十元 │
├────────┼──────────────┤
│第一審旅費 │新台幣一千六百元 │
├────────┼──────────────┤
│第一審測量費用 │新台幣五萬六千一百元 │
├────────┼──────────────┤
│第一審鑑定費用 │新台幣七萬一千元 │
├────────┼──────────────┤
│合     計 │新台幣十四萬七千三百三十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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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壹
┌────┬────────┬─────────────┐
│相對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負擔的訴訟費用額 │
├────┼────────┼─────────────┤
卯○○ │千分之五0 │新台幣七千三百六十六元 │
├────┼────────┼─────────────┤
寅○○ │千分之五0 │新台幣七千三百六十六元 │
├────┼────────┼─────────────┤
子○○○│千分之二七五 │新台幣四萬零五百十七元 │
├────┼────────┼─────────────┤
申○○ │千分之三一 │新台幣四千五百六十七元 │
├────┼────────┼─────────────┤
未○○ │千分之三一 │新台幣四千五百六十七元 │
├────┼────────┼─────────────┤
酉○○ │千分之三一 │新台幣四千五百六十七元 │
├────┼────────┼─────────────┤
玄○○ │千分之一0一 │新台幣一萬四千八百八十元 │
├────┼────────┼─────────────┤




地○○ │千分之五0 │新台幣七千三百六十六元 │
├────┼────────┼─────────────┤
宇○○ │千分之一三 │新台幣一千九百十五元 │
├────┼────────┼─────────────┤
宙○○ │千分之一三 │新台幣一千九百十五元 │
├────┼────────┼─────────────┤
庚○○ │千分之七八 │新台幣一萬一千四百九十二元│
├────┼────────┼─────────────┤
天○○○│千分之四一 │新台幣六千零四十元 │
├────┼────────┼─────────────┤
甲○○ │千分之六九 │新台幣一萬零一百六十六元 │
├────┼────────┼─────────────┤
江敏智 │千分之三八 │新台幣五千五百九十八元 │
├────┼────────┼─────────────┤
午○○ │千分之二0 │新台幣二千九百四十六元 │
├────┼────────┼─────────────┤
巳○○ │千分之七 │新台幣一千零三十一元 │
├────┼────────┼─────────────┤
乙○○ │千分之二七 │新台幣三千九百七十八元 │
├────┼────────┼─────────────┤
戊○○○│千分之一0 │新台幣一千四百七十三元 │
├────┼────────┼─────────────┤
戌○○ │千分之一一 │新台幣一千六百二十元 │
├────┼────────┼─────────────┤
丙○○ │千分之七 │新台幣一千零三十一元 │
├────┼────────┼─────────────┤
江春音 │千分之七 │新台幣一千零三十一元 │
├────┼────────┼─────────────┤
辰○○ │千分之七 │新台幣一千零三十一元 │
├────┼────────┼─────────────┤
己○○ │千分之七 │新台幣一千零三十一元 │
├────┼────────┼─────────────┤
壬○○ │千分之七 │新台幣一千零三十一元 │
├────┼────────┼─────────────┤
辛○○ │千分之七 │新台幣一千零三十一元 │
├────┼────────┼─────────────┤
癸○○ │千分之七 │新台幣一千零三十一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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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