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二一號
聲 請 人 丑○○
相 對 人 子○○○
卯○○
寅○○
天○○○
申○○
戌○○
未○○
酉○○
午○○
甲○○
壬○○
己○○
辛○○
乙○○
亥○○
辰○○
玄○○
丙○○
地○○
宙○○
癸○○
戊○○○
丁○○
庚○○
宇○○
巳○○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等各應賠償聲請人如附表壹所示的訴訟費用額,及各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到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的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已由本院八十八年度簡字第一一號及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0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等依附表壹所示的 比例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等應賠償聲請人的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 如主文所示的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廖國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莊素美
~F0
~T40
計 算 書
┌────────┬──────────────┐
│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三千六百五十五元 │
├────────┼──────────────┤
│第一審送達郵費 │新台幣一萬四千九百八十元 │
├────────┼──────────────┤
│第一審旅費 │新台幣一千六百元 │
├────────┼──────────────┤
│第一審測量費用 │新台幣五萬六千一百元 │
├────────┼──────────────┤
│第一審鑑定費用 │新台幣七萬一千元 │
├────────┼──────────────┤
│合 計 │新台幣十四萬七千三百三十五元│
└────────┴──────────────┘
附 表 壹
┌────┬────────┬─────────────┐
│相對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負擔的訴訟費用額 │
├────┼────────┼─────────────┤
│卯○○ │千分之五0 │新台幣七千三百六十六元 │
├────┼────────┼─────────────┤
│寅○○ │千分之五0 │新台幣七千三百六十六元 │
├────┼────────┼─────────────┤
│子○○○│千分之二七五 │新台幣四萬零五百十七元 │
├────┼────────┼─────────────┤
│申○○ │千分之三一 │新台幣四千五百六十七元 │
├────┼────────┼─────────────┤
│未○○ │千分之三一 │新台幣四千五百六十七元 │
├────┼────────┼─────────────┤
│酉○○ │千分之三一 │新台幣四千五百六十七元 │
├────┼────────┼─────────────┤
│玄○○ │千分之一0一 │新台幣一萬四千八百八十元 │
├────┼────────┼─────────────┤
│地○○ │千分之五0 │新台幣七千三百六十六元 │
├────┼────────┼─────────────┤
│宇○○ │千分之一三 │新台幣一千九百十五元 │
├────┼────────┼─────────────┤
│宙○○ │千分之一三 │新台幣一千九百十五元 │
├────┼────────┼─────────────┤
│庚○○ │千分之七八 │新台幣一萬一千四百九十二元│
├────┼────────┼─────────────┤
│天○○○│千分之四一 │新台幣六千零四十元 │
├────┼────────┼─────────────┤
│甲○○ │千分之六九 │新台幣一萬零一百六十六元 │
├────┼────────┼─────────────┤
│江敏智 │千分之三八 │新台幣五千五百九十八元 │
├────┼────────┼─────────────┤
│午○○ │千分之二0 │新台幣二千九百四十六元 │
├────┼────────┼─────────────┤
│巳○○ │千分之七 │新台幣一千零三十一元 │
├────┼────────┼─────────────┤
│乙○○ │千分之二七 │新台幣三千九百七十八元 │
├────┼────────┼─────────────┤
│戊○○○│千分之一0 │新台幣一千四百七十三元 │
├────┼────────┼─────────────┤
│戌○○ │千分之一一 │新台幣一千六百二十元 │
├────┼────────┼─────────────┤
│丙○○ │千分之七 │新台幣一千零三十一元 │
├────┼────────┼─────────────┤
│江春音 │千分之七 │新台幣一千零三十一元 │
├────┼────────┼─────────────┤
│辰○○ │千分之七 │新台幣一千零三十一元 │
├────┼────────┼─────────────┤
│己○○ │千分之七 │新台幣一千零三十一元 │
├────┼────────┼─────────────┤
│壬○○ │千分之七 │新台幣一千零三十一元 │
├────┼────────┼─────────────┤
│辛○○ │千分之七 │新台幣一千零三十一元 │
├────┼────────┼─────────────┤
│癸○○ │千分之七 │新台幣一千零三十一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