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繼字第六六三號
聲 請 人 乙○○
送達代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
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
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
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鄭永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