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759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陳代璋
債 務 人 王瑾洋
一、債務人陳代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參仟零陸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代璋之財產執
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瑾洋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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