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九九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五九七
號),經本庇院北斗簡易庭移
主 文
甲○○連續散布猥褻之影像,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因缺錢花用,竟先利用之其夫魏永興之名義,向位於台北縣汐止鎮中華國 際通訊公司申辦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之來電付費電話【每通電話可 抽得一定比率之成數,室內有線電話每分鐘新台幣(下同)一點二元;行動電話 零點八元】,為吸引不特定民眾撥打上開電話,再以魏永興之名義,向中華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租用ADSL寬頻網路,而意圖散布於眾,且基於概括之犯意,自 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起,連續上網連結至不詳網址之色情網站,先行下載 猥褻之圖片、影像,再以「世紀風」「寶具女孩」之名義,在http://p in. chinav. net網站上,以主題:「俱樂部拍下浣腸洗菊花照片投 稿」及「少女經歷多種難度之激幹後總會去噴尿~完」等,張貼上開猥褻之圖片 、影像,供不特定民眾觀覽,迄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止,後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七 日十四時十五許,經警約談到案,查明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供承不諱,且有自http://pi n. chinav. net網站上列印被告所張貼之猥褻圖片三十七帳及中華電 信數據通信公司開戶資料一份在卷可資佐證。而前開照片出照之畫面,均係男女 交媾行為及陰部之圖片,其拍攝內容,不僅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人之性慾, 亦會使普通一般人產生厭惡或羞恥之感,且暗諭性交易及不正常性觀念,具有侵 害一般國民之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自堪認為係猥褻。是本件罪證明 確,被告之犯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散布猥褻影像罪。前開犯罪事實為 原起訴書所漏部分,與已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故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被告前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 為連續犯,依法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 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 志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洪 年 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