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六九號
原 告 美商美樂國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國隆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久智欣企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久
智欣企業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柒拾捌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捌仟伍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捌仟伍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壹拾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賴秀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蔡進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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