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369號
PTDV,92,補,369,200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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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六九號
  原   告 美商美樂國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國隆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久智欣企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久
欣企業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柒拾捌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捌仟伍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捌仟伍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壹拾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賴秀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蔡進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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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美樂國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美樂國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智欣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