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699號
債 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代 理 人 章百里
債 務 人 黃進發
債 務 人 黃雨雲
債 務 人 黃宗豪即金阿免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月香即金阿免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熤方
債 務 人 黃楹芝
債 務 人 黃進雄即金阿免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柒萬捌仟伍佰陸拾陸
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一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