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七九號
聲 請 人 辰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李瑜娟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夏珍珍
~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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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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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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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辰杰企業有限公司李│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伍拾萬元 │TA九三六四八四│ │
│ │義郎 │限公司大稻埕分行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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