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七七號
聲 請 人 天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送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劉穎怡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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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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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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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壹佰貳拾伍萬元 │FEZ九00四八│ │
│ │限公司汐止分行 │限公司汐止分行 │ │ │四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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