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383號
SLDV,92,重訴,383,200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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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八三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訴訟代理人 陳奎墉
  被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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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授信約定書第
  十三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陳雅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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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