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三一號
原 告 台灣上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上村寬也
訴訟代理人 陳君慈律師
曾筱茜律師
吳意淳律師
被 告 耀文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汐止市○○○路○段九十號十一樓
法定代理人 朱志一 住台北市松山區○○○路四巷二五巷十二號三樓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 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九月五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靜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陳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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