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331號
SLDV,92,重訴,331,2003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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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三一號
  原   告 台灣上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上村寬也
  訴訟代理人 陳君慈律師
        曾筱茜律師
        吳意淳律師
  被   告 耀文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汐止市○○○路○段九十號十一樓
  法定代理人 朱志一  住台北市松山區○○○路四巷二五巷十二號三樓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 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九月五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靜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陳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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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耀文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上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