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648號
CTDV,106,司促,10648,2017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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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64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葉美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捌佰捌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②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零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
  貳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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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