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七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洪錫欽
(即眾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右當事人間返還信託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因關於財產管理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 管理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本 件原告以終止信託關係為由,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汽車一輛,經查,依原告主張受 託人眾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眾源公司)已經宣告破產,以被告為破產管理 人,則該登記於眾源公司名下之汽車自應由被告管理處分。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 市,其管理行為亦應在台中市,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李玉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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