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2年度,907號
SLDV,92,聲,907,2003090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七號
  聲 請 人 奇享不銹鋼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永勝
  相 對 人 三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
  法定代理人 廖惠民 住臺北
            身分證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 ,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又上開公示催告之 聲請應向該管法院為之(最高法院四十一年臺上字第四九○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董事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代表公司 之董事,關於公司營業上一切事務,有辦理之權,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前 段、第六項、第五十七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 五○八號假處分強制執行事件,經聲請人撤回假處分強制執行及撤銷假處分裁定 在案,並依法寄發存證信函命相對人於函到二十一日內行使權利,惟該函遭郵政 機關以相對人之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為此聲請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 公司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 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為股份有限公司,依前揭公司法之規定,對外應由董事代表相對人 ,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本件聲請人向相對人公司所在地「臺北市大安區○○○ 路○段三四七號三樓」送達函件,雖遭郵政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惟依聲請 人所提之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廖惠民戶籍謄本記載,其住所地為「臺北市○○區○ ○路四段三七五號十一樓之四」,聲請人未對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廖惠民之住所地 為送達,即遽指相對人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核與公示送達 之要件有間。況相對人所在地及其法定代理人住所地分別位於臺北市大安區及信 義區,皆非本院轄區,依上說明,聲請人自應向相對人所在地及其法定代理人住 所地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其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於法 尚有未合。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玉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謝金宏

1/1頁


參考資料
奇享不銹鋼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