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92年度,43號
SLDV,92,法,43,2003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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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法字第四三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
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財團法人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 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 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董事長,該財團 法人經報奉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於五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以北市教雲二字第三四九 九六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六十二年五月二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 證書,俟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變更登記在案(登記簿第一三冊、第一九頁第二 六○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 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第八屆第十七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 表,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 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捐助暨組織章程 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 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靜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   日~B書記官 陳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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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