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五七號
原 告 台灣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被 告 戊○○
己○○
丁○○○○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台灣乙○○○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庚○
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一一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 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 翠 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范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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