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60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沈沛誼(原名:林沈秋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零壹拾柒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
幣肆萬伍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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