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602號
CTDV,106,司促,10602,201709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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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60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沈沛誼(原名:林沈秋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零壹拾柒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
  幣肆萬伍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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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