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598號
債 權 人 塞席爾商印盟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代 理 人 林奕堯
債 務 人 TIWI ANINGSIH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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