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2年度,666號
SLDM,92,聲,666,2003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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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六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謝宗熙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謝宗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謝宗熙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 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此有該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 一紙在卷可憑,應甚明確。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有上開檢察署通緝書一紙附卷可憑,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 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王俊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樠株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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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